安徽砂石骨料生產線:安徽省礦產資源(yuan)管理辦(ban)法
《安徽(hui)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(fa)》已經1998年4月10日(ri)安徽(hui)省第九屆人民(min)代表大會常務委(wei)員會第三(san)次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1998年5月1日(ri)起施行。
安(an)徽省人民代(dai)表(biao)大會常務委員會
1998年4月10
【章名】 章 總(zong) 則
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(zi)源(yuan)勘(kan)查(cha)、合理開發(fa)、利用和保(bao)護工(gong)作,維護礦業秩(zhi)序,可持續發(fa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礦產資(zi)源(yuan)法(fa)》和務院《礦產資(zi)源(yuan)勘(kan)查(cha)區塊登(deng)記管(guan)理辦法(fa)》、《礦產資(zi)源(yuan)開采(cai)登(deng)記管(guan)理辦法(fa)》、《探礦權(quan)采(cai)礦權(quan)轉讓管(guan)理辦法(fa)》及有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,結合本省實(shi)際,制定本辦法(fa)。
條 在(zai)本省行(xing)政區域(yu)內,勘查、開發礦產(chan)資源,須遵守本辦法。
第三條(tiao) 礦(kuang)(kuang)產資(zi)源(yuan)屬于家所有。地表或地下的礦(kuang)(kuang)產資(zi)源(yuan)家所有權(quan)不(bu)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(quan)或使用權(quan)的不(bu)同而改(gai)變。
第(di)四條 勘查、開采礦(kuang)產資源,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,依法申請、經批準后辦理登記,有(you)償取得探礦(kuang)權、采礦(kuang)權。
探(tan)礦(kuang)權(quan)、采(cai)礦(kuang)權(quan)可依法轉讓。探(tan)礦(kuang)權(quan)人、采(cai)礦(kuang)權(quan)人的合法權(quan)益受法律保(bao)護。
探礦(kuang)(kuang)權人有優先取得勘(kan)查區塊內(nei)礦(kuang)(kuang)產資源(yuan)的采礦(kuang)(kuang)權。
開采礦(kuang)(kuang)產資源須依法繳納礦(kuang)(kuang)產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。
第(di)五條 各級人民應(ying)當采取措施,依法(fa)維護(hu)本行政(zheng)區(qu)域內礦(kuang)產(chan)(chan)資(zi)源的(de)家(jia)所(suo)有權,加(jia)強(qiang)對(dui)礦(kuang)產(chan)(chan)資(zi)源的(de)保護(hu);依法(fa)維護(hu)本行政(zheng)區(qu)域內的(de)礦(kuang)業(ye)(ye)秩(zhi)序(xu),保障勘查作業(ye)(ye)區(qu)和(he)礦(kuang)區(qu)的(de)生產(chan)(chan)秩(zhi)序(xu)、工(gong)作秩(zhi)序(xu)不受影響和(he)破壞。
第六條(tiao) 縣級(ji)以上人民(含行(xing)政公署,下同(tong))地質礦產主管(guan)部(bu)門負責(ze)本行(xing)政區(qu)域(yu)內的(de)礦產資源勘(kan)查、開發、保護和地質環境的(de)監督管(guan)理(li)工作(zuo)。
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有關主管部(bu)門協助同級地質(zhi)礦(kuang)產主管部(bu)門實施本辦法。
第七(qi)條 鼓勵內外投資者依法在本(ben)省合(he)資、合(he)作或獨資進行礦產資源勘查、開(kai)發。各級人民應當保障投資者的合(he)法權益。
省(sheng)(sheng)人民(min)地質礦(kuang)產(chan)(chan)主(zhu)管部門應當定期公(gong)布本省(sheng)(sheng)礦(kuang)產(chan)(chan)資源勘(kan)查(cha)、開(kai)發(fa)信(xin)息,引(yin)導內外投資者(zhe)來本省(sheng)(sheng)投資勘(kan)查(cha)、開(kai)發(fa)礦(kuang)產(chan)(chan)資源。